国家层面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,重点是依据主体功能区进行。在大尺度上,主体功能区具有空间管制的强制性和约束性。它通过生态红线和环境容量的约束、资源供给调控、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向的控制,对区域开发的极限、速度、强度和边界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和管控。从性质上看,主体功能区的用途管制可分成两种类型:一是通过设立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,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;二是对开发强度已经较高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,即优化开发区,实行适度的调整开发。对于前者,主要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大规模和高强度的经济开发行为,在自然保护区等禁止经济开发行为,实行强制性保护;对于后者,通过强制实施节能减排和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,严格控制开发强度,严格限制城镇空间无序蔓延和挤占重要的生态空间。总体上来看,4类主体功能区的用途管制特点如下:
1)禁止开发区。主要是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。其管制规则是:实行强制性保护,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,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行为的开发活动。各地在具体的管制实践中,根据自然保护区性质的不同,进一步区分为核心区、缓冲区和实验区。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,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;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外,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;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、教学实习、参观考察、旅游以及驯化、繁殖珍稀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原则上需要逐步迁出。
2)限制开发区。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强、集聚经济和区位条件较弱、关系到全国和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的区域。其管制规则是:保护优先,适度开发,点状发展,优化调整产业空间结构,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。加强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,引导超载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,逐步成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。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和产业发展,确保生态空间和生活空间的良性发展。
3)重点开发区。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、经济集聚和区位条件良好、发展潜力和前景较大的区域。其管制规则是:加强基础设施建设,推进土地和基础设施的耦合开发,促进产业集群发展,防止无序和碎片开发,承接禁止开发区、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的人口及产业转移,着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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